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工作,指导全面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校党委副书记以及宣传部、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办、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工会、团委、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法政与公管学院等部门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校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宣传部,由宣传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审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规章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审议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活动的统一组织实施。

4.负责审议决定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七条  下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1.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工作。

3.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发现、培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

4.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提高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良好学风、教风、校风的形成,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5.理论联系实际,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

6. 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7.认真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经验总结。

8.完成上级组织和党委部署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南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