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充分发挥南通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别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提升文明单位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加强诚信建设、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创建水平,强化文明单位的常态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明委关于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村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及测评标准的通知》(通办发〔2008〕3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新一届命名表彰的南通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和申报参评下一届南通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常态管理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突出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创建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开拓创新、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加分;对创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消极被动、工作滑坡、群众不满意的单位予以告诫扣分。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的分值为80分;奖励加分、告诫扣分均为20分封顶。市文明委每半年组织一次文明单位常态考核,重点工作记分、奖励加分、告诫扣分之和为该单位的当次考核成绩,并计入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总成绩。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一次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两次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进行通报批评,不得参评下一届南通市文明单位;对三次考核成绩总排名倒数5名的,不得参评下一届江苏省文明单位;对三次考核成绩总排名倒数10名的,不得参评下一届南通市文明单位。
第五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文明委对所管理、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常态考核,每半年向市文明委汇报一次考核情况。市文明委对文明单位进行随机抽查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两级文明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重点工作记分
第七条 以下每项工作的分值为16分:
1.“一堂”即建好用好道德讲堂:按照“有固定的场所、有经常化的活动、有规范的流程、有浓厚的道德文化氛围”要求建好用好“道德讲堂”;
2.“一队”即组建志愿服务队:建立由单位班子领导、中层干部、各类先进典型代表、党员干部职工等组成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并常态化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周周行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
3.“一牌”即设立“遵德守礼”提示牌:在文明单位内部设置与环境相融合的“遵德守礼”提示牌,积极营造浓厚的道德文化宣传氛围,引人崇德尚善;
4.“一桌”即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单位食堂要有“文明餐桌”温馨提示牌或宣传画,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理性消费的饮食习惯,做到不剩菜、不剩饭,自觉在全社会引领“文明消费、节约用餐”的良好风尚;
5.“一传播”即成立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小组:结合单位实际,建立3~5人的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奖励加分
第八条 每项(次)奖励加分的分值,依据创建成效的大小分等级记分,同一奖励或表彰项目在常态考核中不重复记分;奖励加分20分封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款的,每项(次)奖励或表彰记2~5分(国家级5分、省部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
1.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或综合性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
2.文明创建经验或做法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县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各级文明委主办刊物刊登推广的;
3.被确定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创建示范点、道德讲堂示范点、志愿服务示范项目、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员工被表彰为全国、全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中国好人、江苏好人、南通市文明新风典型、优秀志愿者、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个人、县(市)区级等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
第十条 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作出贡献,符合下列条款的,进行奖励加分:
1.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或群众满意率测评中名列前五名的,记2分;
2.单位落实员工诚信表现社区函调制度,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如:个人失信、交通违法、违法搭建等),并将诚信表现作为员工评先、升职、奖励等条件的,记3分;
3.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社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实践活动、文体活动的,记2分;
4.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参与文明城市长效管理,除特种行业外,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开放本单位服务设施,做好单位与社区的“停车置换”,节假日期间文体活动场所向社会免费开放的,记3分。
第四章 告诫扣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告诫扣分,每项(次)告诫扣分,视情节轻重记-3分~-1分,扣完20分为止:
1.服务工作不规范、服务环境不好、服务承诺不履行,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有效投诉或市民巡访团等发现的;
2.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员工诚信档案的;
3.单位及员工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平均每车每半年交通违法行为>6次);
4.单位员工违法搭建、被投诉,且不配合执法部门或社区积极自行拆除,超过3例的;
5.没有积极向所在社区(包括未成年人)开放本单位服务设施,或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的;
6.单位员工不赡养老人、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等不善待家庭成员,造成较坏影响的;
7.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门前三包”),单位内外环境脏乱差,影响文明单位形象的;
8.每周更新“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少于1次的;
9.不履行社会责任,不参加当地文明委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不努力完成布置的创建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下一届南通市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2.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列为重大火灾隐患、被政府挂牌督办,或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拖欠工人工资等严重失信的;
3.单位及员工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的(平均每车每半年交通违法行为>10次,或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4.单位员工违法搭建、被投诉,且不配合执法部门或社区积极自行拆除,超过5例的;
5.没有加入“江苏文明单位在线”,或者连续2个月以上没有进行内容更新的。
第五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记分周期为本评选年度内两年,从本评选年度第一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第二年的发文表彰日为止。
第十四条 每半年,市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明办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单位填报《南通市文明单位常态管理考核表》。不及时上报常态管理考核表的单位,不得作为下一届文明单位的推荐候选对象。
第十五条 重点工作记分、奖励加分由各单位对照标准,及时将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表彰决定、活动图片资料等)上传至本单位“江苏文明单位在线”相关网页,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如发现弄虚作假,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告诫扣分由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市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进行评定。市文明办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对文明单位常态管理情况适时通报,并在南通文明网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明办应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辖区单位做好常态管理的实施。文明单位应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有关创建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文明行业创建属于文明单位整体创建的一部分,其行业主管部门的常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通市文明单位常态管理考核表
南通市文明单位常态管理考核表
(时间段: 年 月 日~ 月 日)
所在县(市、区) 或所属市主管部门 |
| 单位全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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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 ||
职能处室负责人 |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 ||
目前是何级别文明单位 | 全国文明单位( )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 ) 江苏省文明单位( )南通市文明行业( ) 南通市文明单位( ) |
记分 内容 | 记分标准 | 记分依据 | 单位 自评分 | 审核认定评分 |
重点工作记分 | 7-1.“一堂”即建好用好道德讲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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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一队”即组建志愿服务队并开展常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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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一牌”即设立“遵德守礼”提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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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一桌”即开展文明餐桌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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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一传播”即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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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记分 | 9-1.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或综合性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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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文明创建经验或做法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县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各级文明委主办刊物刊登推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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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被确定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创建示范点、道德讲堂示范点、志愿服务示范项目、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员工被表彰为全国、全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中国好人、江苏好人、南通市文明新风典型、优秀志愿者、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个人、县(市)区级等各类精神文明先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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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或群众满意率测评中名列前五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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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单位落实员工诚信表现社区函调制度,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如:个人失信、交通违法、违法搭建等),并将诚信表现作为员工评先、升职、奖励等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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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社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教育、实践活动、文体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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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参与文明城市长效管理,除特种行业外,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开放本单位服务设施,做好单位与社区的“停车置换”,节假日期间文体活动场所向社会免费开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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